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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并非法外地 侮辱他人吃官司扶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

发布日期:2024-04-01 16:07 浏览次数: 次

 近日,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某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。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,化解了双方的矛盾,维护了原告的人格权益,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 案情回顾

 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朋友关系,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因经济往来发生纠纷。郭某向李某索要钱款,而李某并不认可该债务。经索要无果后,郭某在手机上截取李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图片,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频繁发布诋毁原告李某名誉的言论,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。为此,李某将其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郭某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。扶风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经过法官释法,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,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立即删除了相关视频。原告接受被告的道歉,也表示谅解;同时,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该案以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。

 法条链接
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,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受害人的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请求权,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 法官提醒

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在网络社交平台辱骂他人轻则引起名誉权纠纷、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,不可滥用自己的权利,维权也必须依法进行。

信息来源: 宝鸡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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